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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6日13:00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2号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6日9:15-15:0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27264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143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52563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52563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652563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37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9031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反对15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弃权3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37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9031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反对15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弃权3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6525262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97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8919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8%;反对1972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3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28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1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8941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18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3%;弃权10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35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1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9989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2%;反对127337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弃权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13137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6%;反对1407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67946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6%;反对140771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4%;弃权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79712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7%;反对4752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33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1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25614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6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9947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3%;反对124585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弃权320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15.01、倪祖根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893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倪祖根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5506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9%。

15.02、张玉清先生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53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张玉清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1912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1%。

15.03、韩健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533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韩健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1908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0%。

15.04、倪翰韬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817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倪翰韬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4748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6%。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16.01、戚振东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54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戚振东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2005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0%。

16.02、张鹏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783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张鹏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4409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3%。

16.03、徐小林先生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46518765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徐小林先生当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0224228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56%。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⒛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孙矜如

经办律师:沈国权加砧年5月乙日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m1号上海中心大厦 叨11/12楼 邮编:200120电 话: (“ )21ˉzOsⅡ 000;传真: (BO)2190sⅡ 999网 址:httpWwwW。 aI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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