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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刘煜)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刘煜)

2025年度,本人作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凭借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刘煜,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北京瑞德励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应参加董实际参加董委托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列席股东会缺席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次数自参加会议次数

10100005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任期内召开应参加会议实际参委托出席次缺席次专门委员会类别次数次数加次数数数审计委员会77700提名委员会11100薪酬与考核委员11100会独立董事专门会33300议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对于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首先对公司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充分了解与议案相关的各项情况,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部同意,未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切实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本人对报告期内召开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部同意,未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本人作为第四届提名委员会委员,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提名董事的资格及程序提出建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等人员任职资格的适格性,切实发挥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本人对报告期内召开的提名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部同意,未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就公司关联交易、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议案进行审议。本人同意相关议案,未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025年度在任期间,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二)与内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沟通情况

在2025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

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现场考察情况

在任期间,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了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就独立董事关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沟通。2025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长已满十五天。

(四)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首席财务官等人员与本人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

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来,本人将丰富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方式,畅通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渠道,主动积极为中小股东发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仔细核查,认为公司与郎溪华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溧阳市菱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内容及签署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将涉及到公司控制权收购进展情况的变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了该事项终止的原因,终止后公司控制权稳定事项。该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个人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宏观、微观环境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了信永中和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认为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的聘任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的需求,复核并主动更正了

2025年第一季度现金流量表。本人知晓后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相关

情况并督促更正。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对《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八)提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孙延臣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非独立董事在提名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全体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董事薪酬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兼任高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高管薪酬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已兼顾监管要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其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

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人认为,该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任职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6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态度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立场,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理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仅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委员签字:

刘煜

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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