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在安徽交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交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
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第三条公司在交控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交控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
行公司在交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法律合规部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交控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
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
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交控财务公司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关注交控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交控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
审阅交控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交控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条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前,公司应当对
交控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交控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将资金存放在交控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交控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关注交控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如交控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于交控财务公司。
第五章风险预警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动态跟踪机制,持续监测交控财务公
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流动性比例等关键监管指标。一旦发现关键指标低于监管要求,立即启动专项质询程序,要求交控财务公司限期整改或调整合作策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要求交控财务公司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评估在极端条件下的资金承受能力,并制定不同场景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出现风险后可以稳妥处置。
第六章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有金融业务存续期间,交控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不同处置方式,按照程序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一)交控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处置预案:要求交控财务公司作出承诺,在一个月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终止与交控财务公司的服务协议。
(二)交控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处置预案:1.对交控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
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情形,要求交控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交控财务公司流动性支持;2.交控
财务公司电脑系统出现严重故障,在电脑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后,公司应及时与交控财务公司进行对账,核对存于交控财务公司余额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及时与交控财务公司联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3.交控财务公司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要求交控财务公司及时指定有关人员制定处理议案,对涉案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如果交控财务公司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处置此条款事项,终止与交控财务公司的服务协议。
(三)发生可能影响交控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处置预案:要求交控财务公司及时通知公司,并就此事项作出分析,及时调整交控财务公司经营策略,降低或避免交控财务公司运营风险,若未能就此事项作出满意的整改,终止与交控财务公司的服务协议。
(四)交控财务公司的股东对交控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处置预案:要求交控财务公司及时对负债股东进行追偿,并就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完成,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出存于交控财务公司的资金。
(五)交控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处置预案:督促交控财务公司针对被处罚事项全面摸排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反馈处置进展及整改结果。
(六)交控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处置预案:督促交控财务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的要求进行整顿,如果交控财务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顿或者虽进行了整顿但未达到整顿效果,调出在交控财务公司资金。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处置预案:公司向交控财务公司提出相应风险事项并要求
交控财务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消除此类隐患,如未在约定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调出存于交控财务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
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交控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
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应视风险的实际情况,与交控财务公司
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交控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交控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
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章后续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交控财
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交控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交控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应联合交控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风险事件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