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16楼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
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总院”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书如
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设计总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法律意见书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计总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设计总院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材
料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安徽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了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皖国资考分[2022]53号)文件,安徽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李健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4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
2月7日,公司将包括激励对象姓名、人员类别、所在部门、岗位职务等信息的
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个别员工向公司或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以及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截至2022年2月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其他异议。
5、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同时披露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设计总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2年5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鉴于授予对象名单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明确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明确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法律意见书性股票,涉及股数共290890股。因此实际有277名激励对象认购了数量为
13033680股A股限制性股票。
8、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的1/3。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5月9日,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5月11日进
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销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除限售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法律意见书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11%,
2.以2020年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为2.08%;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2.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绩水平;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2024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次。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0.21%,
同行业平均值为-0.92%;
3.2024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为2.67次。
综上,公司2024年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按照《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并确定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262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考核度。可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结果均为称职、C及以上,可解绩效考核结果除限售系数为1。
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其他核心管可解除限售系数
董事、高级管理理、技术、业务人员骨干人员
优秀、称职 A、B、C 1.0
基本称职 D 0.8
不称职 E 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62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40294股,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姓名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股)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苏新国原党委书记、董事长960001/3
张静党委委员、纪委书记760011/3
杨文松董事会秘书203881/3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259人)4747905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