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判断和处理,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机构、下属分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出现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对于难以判断的事项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上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相关资料保存处理;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规则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