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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58证券简称:华达科技公告编号:2025-029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同意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13号),同意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9700万元的注册申请。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6999983.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505548.2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5494435.26元。2025年4月28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余款划转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02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

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5年4月28日)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主体募集资金户账号存放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开户行名称支付本次交易中国工商银行华达汽车科技的现金对价及

股份有限公司1115120129300818573294599983.50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中介机构靖江支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15120129300818573,截至202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

294599983.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支付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平成雄、张思雨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

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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