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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08 查看全文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25年7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7日14:00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席惠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1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147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04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8191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97%。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9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4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0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3%;反对12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5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14%;反对12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19%;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8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7%;反对13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5%;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8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1%;反对13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3%;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21008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43%;反对1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2%;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6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3%;反对13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3%;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8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4%;反对13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2%;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9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反对11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0%;弃权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席惠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表决情况:同意20826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4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0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56%。

表决结果:通过

4.02选举曹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26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8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91%。

表决结果:通过

4.03选举缪春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26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8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83%。

表决结果:通过

4.04选举李嘉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264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8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6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84%。

表决结果:通过

4.05选举谈劭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50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74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2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选举张春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315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89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62%。

表决结果:通过

5.02选举刘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26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7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31%。

7表决结果:通过

5.03选举万梁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264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8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5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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