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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3 00:00 查看全文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人士。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2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最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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