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19日14:00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
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00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席惠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5月12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8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69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31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793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27%。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60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72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1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2%;反对550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5%;弃权32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30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5%;反对5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0%;弃权38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22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2%;反对5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0%;弃权46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13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550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5%;弃权32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21010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202%;反对559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6%;弃权2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82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20%;反对559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25%;弃权29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25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4%;反对529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4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8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67%;反对53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77%;弃权43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31%;反对535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52%;弃权43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
5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8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42%;反对529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67%;弃权49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96%;反对529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18%;弃权49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2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6%;反对528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0%;弃权4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确定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1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72%;反对556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86%;弃权43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2%。
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72%;反对556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86%;弃权43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缪春晓、李嘉俊、黄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18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0%;反对537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弃权41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2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13%;反对537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72%;弃权41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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