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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60证券简称:百傲化学公告编号:2026-03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

量状况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中长期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

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当年无重大

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20%。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股票股利分红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2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

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

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3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订及调整时亦同。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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