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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6〕0159 号
关于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明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 州,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查明的事实,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5 笔,其中
27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1717.40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3.29%;2024年 7月 10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0笔,其中 3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29566.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8.76%;2024 年 7月 29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2 笔,
其中 33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20902.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1.54%;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91笔,其中 5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1462.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2.78%;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71笔,其中 4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6871.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53%。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12月27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链)
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公司
施加重大影响;2025年1月23日起,陈明艺担任公司董事,其父陈德生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陈德生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5年1月1日至3月2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葆、傲农食品发生销售交易1568.94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傲农
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14477.6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年3月28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
第2.1.7条、第6.3.6条、第6.3.7条、第7.4.1条、第7.4.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苏明城 2025年 1月 2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杨州 2024年 1月 8日至 2025 年 1月 22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5年 1月 23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苏明城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州未能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准确识别关联法人,其行为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明城
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杨州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