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3证券简称:傲农生物公告编号:2026-06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处罚字[2026]40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彭江、苏明城、杨州: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或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2024年6月1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5笔,其中27笔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71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3.29%;2024年7月10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0笔,其中
3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9566.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58.76%;2024年7月29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2笔,其中34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0902.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1.54%;2024年11月12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91笔,其中5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462.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78%;2025年2月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71笔,其中4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6871.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53%。
二、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12月27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厦
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傲农生物施加重大影响;2025年1月23日起,陈明艺担任傲农生物董事,其父陈德生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陈德生是傲农生物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
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傲农生物的关联法人。
2025年1月1日至3月26日,傲农生物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葆、傲农
食品发生销售交易1568.94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
14477.6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年3月28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相关协议、会计凭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和《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有林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5年1月23日起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分管公司法务工作;彭江2024年1月8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4年1月至
2025年1月分管公司法务工作。该二人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
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明城2025年1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州2024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5年1月23日起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准确识别关联法人,其行为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吴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三、对彭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零五万元罚款;
四、对苏明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杨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监管部门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予以认可。公司本次收到的为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2025年3月26日及以前发生,公司已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自完成重整以来,已相应调整了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后续将更加严格地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4、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