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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4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220号

致: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23日在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

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14:00在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9976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7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860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622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5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5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15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945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8%;反对1030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23%;反对103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72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21%;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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