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366股票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2-0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
本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534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22000000.64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起诉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日出东方”)未
完全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因广东日出东方2019年的纳税额等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应按协议书约定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
2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日出东方应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广东日出东方应向原告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
金13765838元;本案受理费15192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56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广东日出东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
(2021)粤06民终184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诉讼判决结果,广东日出东方已于近日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支付违约金13765838元,合计22025341.2元;
并另行支付了一审诉讼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6926.71元。至此,该诉讼案件判决已执行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22000000.64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