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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7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3366股票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2-0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

本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534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22000000.64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起诉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日出东方”)未

完全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因广东日出东方2019年的纳税额等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应按协议书约定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

2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日出东方应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广东日出东方应向原告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

金13765838元;本案受理费15192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56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广东日出东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

(2021)粤06民终184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诉讼判决结果,广东日出东方已于近日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支付违约金13765838元,合计22025341.2元;

并另行支付了一审诉讼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6926.71元。至此,该诉讼案件判决已执行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22000000.64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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