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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与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其他资质。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1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2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履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告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参加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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