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1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经营性资
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责任人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的资金占
2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用,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作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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