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KELAWFIRM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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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盈济南非诉字第JN号
致: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2月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交所网站刊登了《辰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及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2月28日13点30分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
区同济路16号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园区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杜振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据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人员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
身份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信息,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257,003,75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18%.其中,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副总经理张祥林因公请假未出席会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
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以及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及通
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1.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杜振新
表决结果:同意255,890,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6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015,8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08%.表决结果为通过.
(2)郝留山
表决结果:同意256,30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62%.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5,87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0%.表决结果为通过.
(3)户秀连
表决结果:同意255,890,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6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015,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08%.表决结果为通过.
(4)续新兵
表决结果:同意256,29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56%.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4,37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9%.表决结果为通过.
(5)田鹏美
表决结果:同意256,298,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56%.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4,37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9%.表决结果为通过.
(6)黄保战
表决结果:同意256,29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56%.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4,37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王唯佳
表决结果:同意256,29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表决结果:同意256,29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56%.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4,37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9%.表决结果为通过.
(2)张自然
表决结果:同意256,300,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62%.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0%.表决结果为通过.
(3)蔡文春
表决结果:同意256,300,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62%.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0%.表决结果为通过.
3.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赵恩龙
表决结果:同意256,017,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16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142,79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2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刘祥
表决结果:同意256,300,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262%.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2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0%.表决结果为通过.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AC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签章)
经办律师
冯
冯莎莎
单位负责人:M
2024年v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