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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药集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网址(Website):www.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

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材料和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

1法律意见书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1.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80元(含税)。

2.202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5.70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将存放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7519261)中的部分公司股份1590000股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尚未实施完毕,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仍留存9212990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依据

2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9212990股股份不参与2025年度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需要实施差异化分红,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中“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22日)的公司总股本397211355股测算,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9212990股,即以3879983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3838888.2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以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1.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按照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22日)的收盘价16.10元/股、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确定的每股现金红利0.68元进行计算,公司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10-0.68)÷(1+0)=15.42

3法律意见书元/股。

以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22日)的公司总股本397211355

股进行测算,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921299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87998365股。

公司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7998365×0.68)÷397211355≈0.66元/股。

则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公司虚拟分派

的现金红利=(16.10-0.66)÷(1+0)=15.44元/股。

2.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公司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公司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15.42-15.44|÷15.42=0.13%,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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