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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药集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时00分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柳州市官塘大道6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朝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25年5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

2法律意见书

101150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78%。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7人,代表股份6614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651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98.9677%;反对1062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0.9863%;

弃权49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0.0460%。

3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7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83.4697%;反对1062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5.7929%;弃权49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737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经办律师:王振宇、李紫竹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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