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1培训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并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除外。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所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
2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
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的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或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时董事会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
3件,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
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动跟进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八)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4司章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披露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公
司限售股相关事项;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督促其遵守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相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七)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
5人员配备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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