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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今世缘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1日9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

世缘大道1号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15:00至5月21日15:00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合计

777968709股,占公司总股本1246800037股的62.40%。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036096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4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359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1720569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80%。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朱骁、吴蕾出席本次会议,见证本次股东会。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普通决议案: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授权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5.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6.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

2028年)》的议案》;

8.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非表决议案:听取《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1.非表决议案:听取《高管团队薪酬方案说明》。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一项,需表决的提案共九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77918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77918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77796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2056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授权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77796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同意77790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1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6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7796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同意77796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2056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1顾祥悦先生

同意77749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583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

8.2鲁正波先生

同意777886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74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8.3周亚东先生

同意777873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62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8.4王卫东先生

同意777882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70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8.5周辉先生

同意777873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62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8.6冒旭建先生

同意777873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62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根据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周亚东先生、王卫东先生、周辉先生、冒旭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9.《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1王济干先生

同意777144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3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

9.2刘加荣先生

同意7779655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2053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9.3颜云霞女士

同意77796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2055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9.4周芬女士

同意77796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2056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王济干先生、刘加荣先生、颜云霞女士、周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晨

经办律师:

朱骁

经办律师:

吴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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