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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今世缘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或《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次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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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 今世缘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呈报。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1. 今世缘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议案、《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的议案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号 7-11/F of Buildi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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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na210036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 2022 年 8 月 15 日,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淮财企考〔2022〕16 号)。2022 年 8 月 16 日涟水县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涟国资[2022]18 号)。
3.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变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 2022 年 10 月 10 日,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2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8 万份股票期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 本次注销履行的决策程序1. 2026 年 10 月 30 日,今世缘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顾祥悦先生、鲁正波先生、张霞女士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号 7-11/F of Buildi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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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na2100362. 2026 年 10 月 30 日,今世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今世缘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变更)》及公司提供的材料,今世缘本次注销情况如下:
(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未实施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因该行权期内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行权未实施。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该行权期内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233704 份应予注销。
(二)第三个行权期未满足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6%,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2.以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52.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3.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
4.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5%。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5.44 亿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率达到 80.23%,已不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行权条件未达成。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的,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据此,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04000 份应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号 7-11/F of Buildi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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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na210036予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合计情况综上,公司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537704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余额为 0 份。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注销系因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而实施的部分注销,不属于对激励计划的提前终止,不涉及公司回购股份,也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今世缘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定;
2.今世缘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变更)》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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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na21003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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