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各类下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根据投资管理、风险管控需要开展专项核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专职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总经理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1页共6页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业务知识和工作背景。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阻挠、拒绝审计工作,严禁打击报复审计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总经理批准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或聘请上级以及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人员薪酬、外包审计费用全
额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保障足额拨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草拟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计划
或预算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含离任经济责任);
第2页共6页(六)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
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建设
项目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物资采
购、对外投资、预算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等特定业务进行专项监督;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出具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情形的,第一时间专项报送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三)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完成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临时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3页共6页(一)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计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查资金、财产等;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
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其交出;存在上述行为潜在风险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对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并检查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十)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
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十一)对存在违法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内部
审计机构可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其中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第4页共6页经济处罚可提请管理层审议下达,开除留用、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处置建议
报送公司党委、董事会审定;涉嫌刑事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行使审计委员会授予的或公司主要领导临时授予的其他经济监督权利。
第十六条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针对审
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提出的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须按照审计要求按期落实整改,并将完整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勤勉履职。内审工
作中及时排查重大风险隐患、有效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所提管理优化建议落地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可依规申报,由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审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
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5页共6页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就主动揭发、检举违规问题或提供有效审计
线索的有功人员,向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请公司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相应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
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