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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精科: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简称:华新精科股票代码:603370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Huax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云顾路13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精科”、“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1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7495.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428.341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9.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18.6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6.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21.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1.80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扣2024年扣非对应的2024年对应的2024年

T-3日股票收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价(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

300953.SZ 震裕科技 1.46 1.33 122.21 83.48 91.72

3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024年扣2024年扣非对应的2024年对应的2024年

T-3日股票收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价(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

300680.SZ 隆盛科技 0.99 0.80 44.36 45.02 55.34

002664.SZ 信质集团 0.05 0.05 26.02 503.97 568.06

002576.SZ 通达动力 0.40 0.36 21.04 52.24 58.64

603819.SH 神力股份 -0.18 -0.21 12.58 -71.27 -59.36

平均值60.2568.5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T-3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3:信质集团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为极值,神力股份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为负值,上述两家公司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平均值时已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8.6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1.6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T-3 日)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1.80 倍,低于同行业可

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68.5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4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为精密冲压铁芯,主要应用在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工业工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等行业。目前,公司下游行业发展态势良好。未来,如果下游市场随着产品技术迭代、更新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法对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做出及时反应,或因宏观经济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行业景气度下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钢材是公司生产精密冲压铁芯的重要原材料之一,主要为硅钢。报告期内,公司硅钢采购金额占公司整体采购金额的90%以上。大宗物料市场价格受到供需关系、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内,硅钢价格整体波动较大。

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在一定经济周期内发生大幅度上涨且公司对客户的提

价不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的损失,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89%、21.86%及20.43%,有所波动。

公司精密冲压铁芯产品一般采取行业通行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综合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原材料价格、细分产品结构、人工成本、市场竞争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假设其他因素不变,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原材料成本占产品价格的比例上升,将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如果出现人工成本上升、行业竞争加剧、与客户签订价格年降条款等情形,导致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较快,或公司产品价格调整无法完全覆盖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上升导致的成本上升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向宝马集团直接供应及通过采埃孚向宝马集团间接供应宝马新能源汽车第五代驱动电机铁芯(以下简称“宝马项目”)。宝马项目采用新型点胶技术且工艺复杂,公司取得定点时国内外掌握点胶技术并具备量产能力的铁芯供应商较少,故毛利占比及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若宝马下游应用车型销售不力、公司未能取得宝马集团后续代际电机铁芯项目定点使得公司来自宝马项

目的收入占比下降,或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来自宝马项目的单价或毛利率下降,均

5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5239.70万元、29366.93万元及54766.95万元,占同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6.75%、29.04%及

48.58%。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99.96%,合并

口径下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占比为69.47%。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对下游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均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五)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518.31万元、

45814.23万元及-6338.43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372.60万元、15581.54

万元及14965.3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及2024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余额持续增加,预先向供应商支付的原材料货款与收到客户货款存在时间差所致。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将持续增加,如果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及营运周转能力的因素,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产生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到期的供应商货款和银行贷款,或公司现有资金规模可能无法支撑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的风险。

(六)产能扩张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车用驱动电机铁芯扩建项目”。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新能源车高端驱动电机定转子铁芯100万套,新增产能数量较大,且主要面对高端市场。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客户需求、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方向及自身管理能力,以及预计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发生重大变化所确定的投资项目。但若相关产品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产品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6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新业务新客户开拓不力的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铁芯、微特电机铁芯、电气设备

铁芯、点火线圈铁芯和其他铁芯,主要客户大部分为国内外大型汽车零部件厂商、电机制造厂商、电气设备制造厂商、汽车整车厂等。

对现有客户尤其是新能源驱动电机铁芯的客户而言,为保持产品质量稳定,一般情况下,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客户针对同一零部件会选择相对稳定的厂商进行配套生产。在产品接近生命周期尾声或销售不及预期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调整铁芯的采购数量。如公司无法持续获得存量客户新产品订单或新产品定点,则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利的风险,影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向宝马集团直接供应及通过采埃孚向宝马集团间接供应宝马新能源汽车第五代驱动电机铁芯。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宝马项目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93%、26.83%、25.33%,宝马项目对公司的业绩贡献较大。宝马项目采用新型点胶技术且工艺复杂,公司取得定点时国内外掌握点胶技术并具备量产能力的铁芯供应商较少。公司是宝马项目直接采购铁芯模式下唯二的全球铁芯供应商,也是唯一的中国供应商,宝马集团在定点时已确定公司份额比例为近50%,宝马项目大规模量产以来,公司供应量已占宝马项目直采铁芯近一半份额,处于较高水平。虽然公司与宝马集团保持积极沟通,合作具有稳定性,但若宝马下游应用车型销售不力、公司未能取得宝马集团后续代际电机铁芯项目定点,或点胶技术规模应用竞争加剧导致公司点胶类产品单价或毛利率下降,均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也在各行业积极拓展新客户,但市场开拓的周期、成效受到行业环境、客户规划、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新客户拓展工作进展低于预期或者新客户拓展失败,亦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7月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同意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9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06 号)批准。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 A股股本为1749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428.3419万股于2025年9月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新精科”,证券代码为“60337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8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9月5日

(三)股票简称:华新精科

(四)股票扩位简称:华新精科

(五)股票代码:603370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7495.00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373.7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428.3419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4066.6581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74.7500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874.75万股。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70.6581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10%,约占扣除最终战配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2%。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29.1419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的“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10505.92万元、15563.29万元和15006.30万元,均为正,最近3年归母净利润累计为41075.51万元;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9192.24万元、118879.88万元和142052.64万元,最近3年累计收入为380124.75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0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yin Huax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3121.25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正平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8月19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6月1日

公司住所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云顾路137号(一照多址)

从事电器技术的研发;生产新型片式电子元器件、精冲模、镇

流器、电感器、机械模具及其零配件、金属冲压产品;以自有屋顶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售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精密冲压铁芯及与铁芯生产相关的精密冲压模具的研发、生产主营业务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邮政编码214413

电话号码0510-68972641

传真号码0510-6882184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uaxinjk.com/

电子信箱 irm@huaxinjk.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证券部系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郭婉蓉0510-68972641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1(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苏盛投资,其直接持有公司55.78%的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和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分别间接持有公司0.79%和3.80%的股权,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60.37%的股权。德诚钢铁、子泰机械为控股股东苏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1)苏盛投资

本次公开发行前,苏盛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5.78%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郭云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7895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93号经营地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经营范围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营业务无关,不存在同业竞争。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郭云蓉800.0040.00%

股权结构郭婉蓉800.0040.00%

郭正平400.0020.00%

合计2000.00100.00%主要财务数据(经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10796.588609.3933.09-60.26

/2024年度

(2)德诚钢铁

本次公开发行前,德诚钢铁直接持有公司0.79%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1750.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750.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郭云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753200613J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93号经营地12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经营范围属材料批发;金属制品批发;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2022年度产生的收入系房地产租金收入,与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不存在同业竞争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江阴苏盛投资有限公司1750.50100.00%

合计1750.50100.00%主要财务数据(未经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审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4103.391834.42-0.00

/2024年度

(3)子泰机械

本次公开发行前,子泰机械直接持有公司3.80%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173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73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郭云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22QPER2Q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93号经营地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经营范围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曾从事专用设备零部件加工业务,目前已无实际经营,2021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年度及2022年度产生的收入为房地产租金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无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关,不存在同业竞争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江阴德诚钢铁有限公司1730.00100.00%

合计1730.00100.00%主要财务数据(未经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审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3661.633661.54--0.07

/2024年度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郭正平、郭云蓉、郭婉蓉,郭云蓉和郭婉蓉为郭正

13平的女儿。本次公开发行前,前述共同实际控制人共持有控股股东苏盛投资100%的股权,并通过苏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5.78%的股权,通过苏盛投资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和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分别持有公司0.79%和3.80%的股权。此外,郭婉蓉为无锡互创和无锡鸿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无锡互创、无锡鸿通分别控制公司7.86%和0.74%的股权。三人合计间接控制公司68.97%的股权,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正平、郭云蓉、郭婉蓉。

郭正平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身份证号为3202191957********,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1975年至1997年于村办企业历任车间工人、班组长、厂长。1993年4月至2005年5月于无锡佳新电器有限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8月至今于公司历任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

郭云蓉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苏州大学新闻学专业,身份证号为3202191985********,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于江阴市顾山镇广电站任新闻部记者。2011年4月至2018年5月于公司历任财务会计、董事、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8年5月至2025年6月,任董事兼文员,2025年6月至今任董事兼总经办主任。

郭婉蓉女士,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新加坡管理大学创新与创业管理学专业、香港理工大学 IGDS制造系统工程与管理学专业,身份证号为3202811991********,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于 International Quality andProductivity Center 任 Account Manager。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4 月于公司历任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等职务,2022年4月至今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占发行前持有间接持股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股数量股数量股数量总股本的债券限售期限主体(万股)(万股)(万股)比例(%)情况

2025年5月30苏盛投资、自上市之

1郭正平董事长日至2028年5月-1584.15德诚钢铁、1584.1512.07%无日起36个

29日子泰机械月

2025年5月30苏盛投资、自上市之

2郭云蓉董事日至2028年5月-3168.29德诚钢铁、3168.2924.15%无日起36个

29日子泰机械月

苏盛投资、

副总经2025年5月30德诚钢铁、自上市之

3郭婉蓉理、董事日至2028年5月-3175.04子泰机械、3175.0424.20%无日起36个

会秘书29日无锡互创、月无锡鸿通职工代表2025年5月30自上市之

4郭斌董事、总日至2028年5月-306.66无锡互创306.662.34%无日起36个

经理29日月

2025年5月30自上市之

5袁亚光董事日至2028年5月-0.28毅达创投0.280.00%无日起12个

29日月

2025年5月30自上市之

6周杨财务总监日至2028年5月-34.66无锡互创34.660.26%无日起36个

29日月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15(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一致性,通过无锡互创和无锡鸿通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激励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同时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互创持有公司7.86%的股权,无锡鸿通持有公司0.74%的股权。其人员构成与基本情况如下:

(1)无锡互创

认缴资本1513.75万元实缴资本1513.75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1MN1BE1B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婉蓉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5号经营地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股权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不存在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业竞争合伙人出资额职务合伙人性质出资比例名称(万元)

副总经理、董事会

郭婉蓉普通合伙人9.89450.65%秘书

郭斌总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00029.73%

顾柳青企管总监有限合伙人102.00006.74%

周宜存技术总监有限合伙人102.00006.74%

吴卫新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102.00006.74%

吴科运营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102.00006.74%出资情况

周燕玲财务经理有限合伙人102.00006.74%

李平工艺技术总监有限合伙人50.85653.36%

周杨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50.85653.36%

陈锋 EI 销售经理 有限合伙人 50.8565 3.36%

周波生产总监有限合伙人50.85653.36%

张卫国人事行政总监有限合伙人33.95952.24%

义汝宣工艺技术主管有限合伙人27.16771.79%

童养勇模具一部主任有限合伙人20.37581.35%

16费燕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7.06281.12%

凌娟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7.06281.12%

李伟东设备主任有限合伙人17.06281.12%

吴达铁芯二区主任有限合伙人13.58420.89%

董恒研发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3.58420.89%

陈霞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1.92740.79%

鹿普项目经理有限合伙人10.27090.68%

徐秋财务总监助理[注]有限合伙人10.27090.68%

徐喜平生产计划主任有限合伙人10.27090.68%

曹晓鹏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0.27090.68%

张品强环境安全经理有限合伙人10.27090.68%

李前元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8.44870.56%

朱凯铁芯一区主任有限合伙人8.44870.56%

周敏辉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8.44870.56%模具设计高级工

赵来远有限合伙人8.44870.56%程师

周强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8.44870.56%

刘锋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6.79210.45%

李协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6.79210.45%

张辉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6.79210.45%

吴佳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6.79210.45%

程春华总账会计有限合伙人6.79210.45%

朱立忠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6.79210.45%

俞霖 QM 主管 有限合伙人 6.7921 0.45%

曹锐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6.79210.45%

刘大伟工艺技术经理有限合伙人5.13560.34%

周炎阳 QM 主管 有限合伙人 5.1356 0.34%

赵文政 EI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4791 0.23%

陆亦红铁芯二区主任有限合伙人3.47910.23%

蒋晓明销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3.47910.23%

合计--1513.7510100.00%主要财务数据(未经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审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1516.451513.75--

/2024年度

注1:上表持股平台出资人职务为股权激励授予时的职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部分人员职位已发生

17变化;

注2:2024年3月,徐秋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4年4月入职公司子公司华晟创研。为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综合考虑徐秋的工作贡献,公司决定其入职子公司华晟创研后仍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的约定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

注3:2024年12月,顾柳青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5年1月入职公司子公司华晟创研。为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综合考虑顾柳青的工作贡献,公司决定其入职子公司华晟创研后仍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的约定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

(2)无锡鸿通

认缴资本312.9001万元实缴资本312.9001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7BLU1N0T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婉蓉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5号经营地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股权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不存在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业竞争合伙人出资额职务合伙人性质出资比例名称(万元)

副总经理、董事会

郭婉蓉普通合伙人0.00010.00003%秘书

季红军品质总监有限合伙人119.2038.10%

李述孟项目总监有限合伙人96.8530.95%

包玉婷 IT 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11.18 3.57%

吴杰激光氩焊主管有限合伙人11.183.57%

陶海江开料组长有限合伙人7.452.38%

谢德威电机冲压组长有限合伙人7.452.38%出资情况

夏国江模具技术员有限合伙人7.452.38%

董焕军退火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7.452.38%

孟祥波电机冲压组长有限合伙人7.452.38%

潘艳支电机冲压组长有限合伙人7.452.38%

陈辉项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7.452.38%

陈刚模具组长有限合伙人7.452.38%

王修付模具技术员有限合伙人7.452.38%

刘宝仓库主管有限合伙人7.452.38%

合计--312.9001100.00%主要财务数据(未经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审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312.90312.90--

/2024年度

注:上表持股平台出资人职务为股权激励授予时的职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部分人员职位已发生变

18化。

2、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开展五次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授予年月激励主体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实施情况激励对象为无锡互创

有限合伙人,无锡互

2016年无锡

创向公司增资,公司

互创第一次2016年7月无锡互创郭斌等6人3.4元/股

注册资本由4192.78股权激励

万元变更为4680.00万元

2017年无锡郭婉蓉向激励对象转

互创第一次2017年8月无锡互创周宜存1人3.4元/股让其持有的无锡互创股权激励份额

2021年无锡郭婉蓉向激励对象转

周杨等35

互创第一次2021年3月无锡互创7.45元/股让其持有的无锡互创人股权激励份额新设持股平台无锡鸿

2021年无锡

季红军等通受让持股平台无锡

鸿通第一次2021年10月无锡鸿通7.45元/股

14人互创所持有1.01%公

股权激励司股份

2021年无锡郭婉蓉向激励对象转

互创第二次2021年12月无锡互创李平1人3.76元/股让其持有的无锡互创股权激励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计划。

3、股权激励员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江阴华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的约定,激励对象各自持有的激励股权的限制期安排如下:

限制期限制比例

自本计划实施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40%

自本计划实施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48个月30%

自本计划实施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0个月30%

在上述限制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或做其他处理;也不得委托他人对该部分股权进行管理;

公司不得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若激励对象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其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19此外,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锡互创、无锡鸿通已分别就所持公司股份上市后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4、股权激励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所持相关财产份额拟转让退出的,按照《江阴华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的约定处理。

若激励对象离职,取消其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按照以下原则回购其所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

(1)负面行为离职

负面行为离职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给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恶意离职情形的;

4)侵占、挪用、贪污、抢夺、盗窃中心财产或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技术资料和信息泄漏给他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

6)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累计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07)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商誉,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从事其他违法、违规和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行为的;

9)因债务问题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处置个人所持合伙企业份额;

10)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负面行为离职时,按如下方案执行:

1)未解限的激励股权终止解限;

2)对于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权,无论公司是否完成合格的公开发行,董

事会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照授予时的同等价格将其全部转让给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3)已转让或出售激励股权获益的,激励对象应向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返还所得现金或其他收益;

4)激励对象发生过错事项时,应同时承担因此而给公司或其关联方造成的

任何损失、赔偿及费用;

5)激励对象有义务积极配合完成上述情况发生时相应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

6)公司董事会或届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本计划执行机构,可以对激励对

象过错行为予以豁免按照本条款内容执行。

(2)非负面行为离职

非负面行为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已经不适合继续在公司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上述情况发生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未解限的激励股权,董事会有权要求将其转让给持股平台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按激励对象离职前一年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计算;

212)对于已解限的激励股权,可以由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由交易。

(3)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时,其持

有的财产份额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的财产份额持

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离职前一年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回购。

(二)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

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28.80万元、359.58万元及307.33万元,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6%、0.30%、0.22%,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且实施上述股权激励的相关持股平台均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婉蓉控制。因此,上述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涉及上市后行权安排。

五、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3121.2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373.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22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限售期限(万股)(%)(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苏盛投资7318.459255.787318.459241.8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广东港建1740.376113.261740.37619.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无锡互创1031.57947.861031.57945.9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航天创投613.88914.68613.88913.5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毅达创投583.19484.44583.19483.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润新创投566.31294.32566.31293.2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子泰机械498.36813.80498.36812.8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友达创投230.20831.75230.20831.3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庞彩皖184.16671.40184.1667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辰星创投153.47241.17153.47240.8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德诚钢铁103.90880.79103.90880.5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无锡鸿通97.31420.7497.31420.5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

工持股集合--387.09672.2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资产管理计划江阴市金融

投资有限公--69.6647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司深圳安鹏创

投基金企业--104.49750.6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有限合伙)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

--69.6647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汽车集

团金控管理--69.6647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川

技术股份有--69.6647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公司中国船舶集

团投资有限--69.6647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

23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限售期限(万股)(%)(万股)(%)江苏雷利电

机股份有限--34.83230.2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网下比例限

--70.65810.4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售股份

小计13121.2500100.0014066.658180.4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

--3428.341919.60-流通股

小计--3428.341919.60-

合计13121.2500100.0017495.0000100.00-

(二)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6234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持股数持股比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号(万股)例(%)

1苏盛投资7318.459241.8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广东港建1740.37619.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无锡互创1031.57945.9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航天创投613.88913.5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毅达创投583.19483.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润新创投566.31293.2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子泰机械498.36812.8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家园1号资管计划387.09672.2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友达创投230.20831.3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庞彩皖184.1667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3153.651375.19-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华新精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37375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24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47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47500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0.00%,

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387096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85%,获配金额为71999986.2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7月21日

备案日期:2025年7月29日

备案编码:SBBR32

募集资金规模:72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25合同签署实际缴款金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

单位额(万元)的持有比例

1郭正平华新精科董事长2717.0037.74%核心员工

2郭斌华新精科董事、总经理1200.0016.67%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办

3郭云蓉华新精科483.006.71%核心员工

主任

董事会秘书、

4郭婉蓉华新精科400.005.56%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生产运营副总

5吴科华新精科150.002.08%核心员工

经理铁芯事业一部

6吴卫新华新精科150.002.08%核心员工

生产总监

7周宜存华新精科技术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8季红军华新精科品质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9李述孟华新精科营销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0李平华新精科设备工程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1丛言伊华新精科注塑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2林文芳华新精科铸铝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铁芯事业二部

13钱洪峰华新精科150.002.08%核心员工

生产总监

14周波华新精科模具工程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5张卫国华新精科人力资源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6周杨华新精科财务总监150.002.08%高级管理人员

17刘大伟华新精科项目总监150.002.08%核心员工

18周燕玲华新精科财务经理150.002.08%核心员工

19顾柳青华晟创研常务副总经理150.002.08%核心员工

20陈远华晟创研总经理150.002.08%核心员工

合计72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华晟创研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

同或聘用协议1,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

(四)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1除郭正平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协议书》外,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签署了劳动合同。

26获配股数占本

序获配股数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类型次发行数量的获配金额(元)号(股)(月)比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家园1号资管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138709678.8571999986.2012

计划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江阴市金融

2投资有限公6966471.5912957634.2012

司深圳安鹏创

3投基金企业10449752.3919436535.0012(有限合伙)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

46966471.5912957634.201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上海汽车集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5团金控管理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6966471.5912957634.2012

有限公司业或其下属企业深圳市汇川

6技术股份有6966471.5912957634.2012

限公司中国船舶集

7团投资有限6966471.5912957634.2012

公司江苏雷利电

8机股份有限3483230.806478807.8012

公司

合计874750020.00162703500.00-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7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373.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6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1、1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6.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21.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8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4373.75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874.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99.80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99.8000万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99.2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784.275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9247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9247万股,包销金额为2775994.2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3%,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4%。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6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10元(按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1351.7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29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0Z0005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135175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6327874.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189625.2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37375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83452125.20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8632.79万元(不包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6118.68

2审计及验资费用1176.78

3律师费用78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2.26

5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45.07

合计8632.79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718.96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62345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30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

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510Z001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1-6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510Z0004 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华新精科公司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2025年1-6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31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号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1中国银行江阴顾山支行553482632873

公司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286031110001780435

公司高新区支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3江阴农商银行顾山支行018801210019735

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32(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1-38966534

联系传真:021-38966500

保荐代表人:蓝博靖、张帅

联系人:蓝博靖、张帅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新精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蓝博靖、张帅为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蓝博靖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丽人丽妆(605136)IPO、倍加洁(603059)IPO、太美医疗科技港股 IPO、五芳斋(603237)IPO 等首发项目,以及晶丰明源可转债、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通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规范、辅导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

34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帅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电科院(300215)、苏试试验(300416)、天孚通信(300394)、威星智能(002849)、苏州银行(002966)、长华集团(605018)、

兰卫医学(301060)、钧崴电子(301458)、艾森股份(688720)、龙旗科技(603341)

等首发项目,以及赢时胜(300377)、兆丰股份(300695)、胜利精密(002426)、电科院(300215)、苏州高新(600736)、海陆重工(002255)、联创股份(300343)

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5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云蓉、郭婉蓉承诺如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四)在上述承诺事项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届

36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三)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四)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

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五)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

(六)减持程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七)约束措施: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37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控股股东苏盛投资、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婉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互

创、无锡鸿通承诺如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股意向: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三)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四)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

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8(五)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

(六)减持程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七)约束措施: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控股股东苏盛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申报前

12个月内新增)承诺如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

会受理之日,如果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不足12个月,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9(二)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股意向: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三)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四)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

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五)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

(六)减持程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通过集中竞

40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七)约束措施: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广东港建、友达创投、润新创投承诺如

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企业目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

致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股意向: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

41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三)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四)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

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五)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

(六)减持程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七)约束措施: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斌、周杨、陈锋、周波承诺如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在上述承诺事项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3(四)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航天创投、毅达创投、辰星创投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目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

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4.本企业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持有公司股份的庞彩皖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44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4.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制定《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5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公司股

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

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46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47(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追加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48五、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

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

直接用于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

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

接用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如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除董事担任的董事职务,董事会有权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指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同时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述《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将严格依法履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承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

49进行赔偿。”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将严格依法履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苏盛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承

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苏盛投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德诚钢铁与子泰机械、实际

控制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

公司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

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一)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

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及购回价格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

51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及购回价格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

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52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

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程序及购回价格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三、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苏盛投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德诚钢铁与子泰机械、实际

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

53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程序及购回价格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三、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利益,加强发行人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五、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六、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九、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54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十、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控股股东苏盛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承诺如

下:

“一、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利益,加强发行人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55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自觉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严格执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6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的规定时限内,本人将配合发行人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控股股东苏盛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承诺如

下: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57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

认定文件后的规定时限内,本公司将配合发行人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的规定时限内,本人将配合发行人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承诺如下:

“1、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发行人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2、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发行

58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

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

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控股股东苏盛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德诚钢铁、全资孙公司子泰机械承诺如

下:

“1、本公司愿意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发行人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

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9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60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郭正平、郭婉蓉、郭云蓉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61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

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

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62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如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其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法赔偿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

63失;

5、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64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规范本企业对外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企业及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直

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

(七)本企业保证,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

65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规范本人对外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附属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及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及附属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

(七)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附属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附属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规范本人对外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附属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

66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及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及附属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直接或间接

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

(七)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一)将严格规范本企业对外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企业及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67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发行人的关联

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借

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

(七)本企业保证,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

(十三)关于上市后业绩下滑情况下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上市后业绩下滑情况下延长

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承诺中‘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于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8(十四)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发行人律师康达律师承诺如下:

“一、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如下:

“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锡华夏评报字[2016]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锡华夏评报字[2016]第

019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9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开元评复字(2016)002号《复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开元评复字(2016)002

号《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70(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1(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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