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
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1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负责做好相关议题
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并执行委员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人事部为本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3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所有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4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九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5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以下”、“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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