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89号),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或“公司”)获准向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688.172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44.09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220.2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123.8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安邦护卫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财通证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财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中文名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外文名称 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 Ltd
证券代码 603373.SH
注册资本10752.6882万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6号之江财富中公司注册地址
心E8楼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会秘书周黎隽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申请材料提交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序号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
换计人民币5757.02万元,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624.24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32.78万元(不含税)。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
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集团数字化升级发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延期到2026年12月。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邦护卫集团股份的资金使用情况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序号事项说明案》。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中区域现金服务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心三个子项目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衢州安邦护卫
有限公司以及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实施,其中衢州安邦建设区域现金服务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温州安邦建设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和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心,相应实施地点从杭州市钱塘区变更为衢州和温州。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财通证券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盖页)
保荐代表人:
彭波端义成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