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党组织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独立董事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
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85683832W。
第三条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8.1721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1并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 . Ltd .集团名称:安邦护卫集团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
路 6号之江财富中心E8楼;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52.6882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2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公共安全,服务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第三章党组织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且党务工作
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
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4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
下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省国资委党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五)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5(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检查组织开展工作。
(八)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参与或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前置研究。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
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党员董事会成员或党员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问题或
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通过党
6员董事会成员或党员经理层成员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64.5161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开集团有
限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捍卫企业管
7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高峻、诸葛斌、余兴才、厉晓奋、卢卫东、王恒建、童军杰。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认购股数(万持股比例出资方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
号股)(%)式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2020年12
14500.000055.8000净资产折股
司月25日前
2020年12
2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1451.612918.0000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
2020年12
3浙江省财开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6.2000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2020年12
4403.22585.0000净资产折股
公司月25日前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2020年12
5416.75235.1677净资产折股(有限合伙)月25日前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2020年12
6413.73065.1303净资产折股(有限合伙)月25日前
2020年12
7吴高峻80.00000.9920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
2020年12
8诸葛斌80.00000.9920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
2020年12
9余兴才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
2020年12
10厉晓奋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
11卢卫东42.39930.525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
8月25日前
2020年12
12王恒建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月25日前净资产折股2020年12
13童军杰44.19880.5481月25日前
合计8064.5161100.0000-
第二十六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752.688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0752.6882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9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10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12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第四十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14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5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17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核公司重大对外捐赠、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等重大财务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8(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19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20(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21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2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23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24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25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6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7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28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29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30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1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召集人应及时通知该股东;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告知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32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33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4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5第九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36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7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38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39(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40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经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1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42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指导经理层开展公司内部考核分配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问责。
(十七)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
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定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总体策略,制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第(一)至(十二)项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
43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
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44(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45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46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四)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按照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对外担保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
股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47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六)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
48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
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领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49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会议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50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1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52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股东关系、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公司法》、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若未完成工作移交,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3第四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54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5(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6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5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符合审计委员会专业要求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8(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
酬与考核、法治与合规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59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0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设立法治与合规委员会,对经
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3名,总法律顾问1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
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1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62第一百六十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63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5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66(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7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半年度的中期利润分配。
5、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比例和调整条件等事宜。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68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69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70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的,以发出当天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71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72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中至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章程指定报纸为《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中至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中至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73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中至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74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5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纸中至少一份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76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77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78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79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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