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十二层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年11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六号之江财富中心E8 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谢伟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即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003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31%。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677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4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
议案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
2.02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
2.03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
2.04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
2.05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
2.06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67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议案3.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谢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6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701%。
3.02选举石焕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3.03选举卢卫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3.04选举朱明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3.05选举王方瑞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3.06选举赵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议案4.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王韬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8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6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51%。
4.02选举梁立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668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700%。
4.03选举马文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4.04选举李道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68553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8171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5%。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2、3、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议案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0年12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