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四)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以及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七)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
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筹备
3并列席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二)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三)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四)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4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5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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