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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景微:盛景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6-10 查看全文

盛景微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5月1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13:3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6号中国物联网

国际创新园H7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段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2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695434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00666667股的46.64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47704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6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合计共2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7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41%。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计2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729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41%。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66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2%;反对67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68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8%;反对67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595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1%;反对73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58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5%;反对73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66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反对79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3%;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844%;反对79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56%;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0%。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545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4%;反对772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56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反对76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9%;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八)《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参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776125股。

表决结果:同意186811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0%;反对73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1%;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968%;反对73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33%;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9%。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56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8%;反对79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9%;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十)《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624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4%;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张优悠律师

——————————章雪奕律师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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