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大明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3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10万股,发行价格为12.5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20125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78190571.4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821978.59元。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132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已累计投入募集募集资金投序号项目名称金金额资金金额资进度
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130006.5920657.7668.84%
新建厂区项目(二期)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100%拟投入募集资已累计投入募集募集资金投
序号项目名称金金额资金金额资进度
合计40006.5930657.76-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新建
12026年4月2027年4月
厂区项目(二期)
(二)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审慎规划资金的使用。
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公司充分考量设备技术先进性、市场需求变化及项目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同时因募投项目的设备采购涉及询价、谈判、安装和验收等多个环节,整体周期较长,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总体较预期延缓。为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与效益,坚持审慎投资原则,公司合理控制了项目建设与资金投入节奏,相应延长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周期。除上述调整外,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情况
公司为严格把控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7年4月,即延期12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有计划地推进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
(四)保障募投项目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决策,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有效。公司将密切关注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展,积极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配置,推动募投项目按期完成,同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
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至2027年4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大明电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公司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该事项。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博王佳颖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