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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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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3:30起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

镇西工业区M-1号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4楼 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至少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代表公司股份36048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00%。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之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3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1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2、《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3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反对1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3、《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3.01、《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相关的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3%;反对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

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2、《关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9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1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4.01、《关于董事长周明明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7%;反对1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1%;

弃权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4.02、《关于副董事长张晓明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8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9%;反对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4.03、《关于董事吴贤微女士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7%;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

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4.04、《关于董事周远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3%;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05、《关于董事周招会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8%;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4.06、《关于董事张霓女士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8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4.07、《关于职工董事张小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2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4.08、《关于独立董事李苒洲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2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4.09、《关于独立董事张洁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4.10、《关于独立董事邹蓉女士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60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4.11、《关于独立董事张军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1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反对1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议案2进行分段表决;议案3、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王博苏成子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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