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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通商”)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32022年6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东方时尚驾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
1议题进行了审议。
1.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1.6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1通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035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61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9725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32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8365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71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8365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711%。
2.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电话参会的方式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通商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1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一项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在驾驶培训行业推广智能驾培体系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3因现场出席股东均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2投票系统提供的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在驾驶培训行业推广智能驾培体系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8972322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77%;20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836322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7%;20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3%。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4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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