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77 股票简称: ST东时
113575 转债简称: 东时转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八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编制。太平洋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太平洋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太平洋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东时转债”已于2026年4月8日到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时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张(含税),根据发行人《关于“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60),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东时转债”本息,构成违约。
(二)持续经营风险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302.29万元、-60,769.10 万元、-67,964.00万元和-9,009.06万元。同时,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476号)表明发行人2025 年度发生净亏损76,601.25万元,且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67,518.35万元。短期借款34,809.25万元全部逾期,长期借款逾期金额29,276.55万元,发行人偿债压力较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预重整工作在推进,但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债务逾期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较弱,部分债务未能按期偿付,存在债务违约持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引发供应商断货、提价、缩短信用周期以及诉讼等相关风险。
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发行人会因逾期债务面临进一步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事项,也可能需支付相关违约
(四)破产重整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发行人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84),预计重整中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小额线以下的部分(含本数)将获得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线预计不低于15万元(含本数),该清偿方案尚需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清偿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发行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行政处罚风险
1、发行人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7),发行人2022 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发行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对相
2、发行人子公司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9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晋中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①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晋中东方时尚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9月29日),晋中东方时尚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②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年至2020年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晋中东方时尚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晋中东方时尚 2019 年应按
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 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年3月20日,晋中东方时尚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晋中东方时尚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年3月的印花税31,144.80元。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19 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企业所得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印花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 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滞纳金:晋中东方时尚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罚决定
晋中东方时尚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72.40元。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72.40 元,限晋中东方时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风险,谨慎投资。
(六)发行人股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
2026年3月20日,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自2026年3月2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熟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发行人股票自2026年4月1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仲裁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7),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2件,涉及本金金额为62,238,798.00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5%。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收到(2026)豫142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民权机场”)
诉讼机构: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收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豫142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4)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2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5)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6)驳回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975元,由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民权)机场有限公司承担4,015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收到(2026)京74民终1030号《传票》的情况
1、本次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原审被告: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
诉讼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8民初69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判令上诉人支付复利390,582.71元的内容,原审判决多计算复利90,000.00元,对多计算的90,000.00元部分复利应不予支持;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收到《关于(2026)京仲案字第06604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的情况
申请人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兴园林”)因与发行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9)有关情况如下:
1、本次仲裁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次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3、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山兴园林与被申请人东方时尚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方时尚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西的东方时尚房山分校场地建设工程交由山兴园林施工,其中合同第 3.1 条约定工程最终造价为28,700,000元,3.2条约定工程款分三年支付,东方时尚于2020年11月18日及 2021年2月4日已支付10,0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7,560,000 元,其中本金7,000,000元,利息560,000元;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7,772,000元,其中本金6,700,000元,(二年利息1,072,000元);工程起止日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山兴园林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进场施工,东方时尚自行委托第三方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设计案涉工程的图纸,山兴园林按东方时尚提供的图纸施工,并按期向东方时尚交付了工程(2020年12月1日),东方时尚验收后已投入正常使用。在施工过程中,东方时尚增加了东方时尚房山分校南侧二层装修改造及路面施工等工程,该新增部分工程于2021年4月1日经东方时尚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2021年11月3日,东方时尚和山兴园林就新增工程补签了《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 3.1 条约定新增工程的最终造价为2,029,000元。
此外,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山兴园林与李树森、北京金鼎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易德添科贸有限公
司、易县瑞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宫昊运佳涵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灰等原材料采购事宜、机械设备租赁事宜、劳务分包事宜签订了各类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产生了大量的成本支出。
上述工程经东方时尚验收合格后,山兴园林即要求东方时尚支付相关款项,东方时尚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2月5日分别支付5,000,000元;2021年3月5日东方时尚管理人员基建主任刘连合通过微信向山兴园林发送了《东方时尚房山分校场地建设工程工程验收款项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山兴园林已完成上述工程除质保以外的建设内容,后续东方时尚于 2021年4月6日向山兴园林支付5,000,000元、2021年12月1日东方时尚管理人员基建主任刘连合通过微信向山兴园林发送了《东方时尚房山分校南侧二层楼装修改造及路面施工等工程工程验收款项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山兴园林已完成上述工程除质保以外的建设内容,后续山兴园林多次向东方时尚催要案涉工程款,东方时尚一直未能支付,2025 年8月 24 日东方时尚管理人员基建主任刘连合通过微信和山兴园林沟通,希望通过破产重组的途径化解对山兴园林的所负债务,并于2026年6月通知山兴园林参加东方时尚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始终未能实质清偿山兴园林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山兴园林有权要求东方时尚支付东方时尚欠付的2020年11月18日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3,700,000元以及 2021年11月3日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 2,02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山兴园林有权要求东方时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其中 2020年11月18日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暂计5,982,027.40元(利息分段计算:①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5日,计6,575.34元;②以1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至 2026年7月14日,暂计5,975,452.05元;③以1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6年7月15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6年7月14日,暂计368,149.54元;②以2,0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6年7月15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
4、本次仲裁的申请人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 2020年11月18日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3,700,000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暂计5,982,027.39元(利息分段计算:①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 2021年4月5日,计6,575.34元;②以1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自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至2026年7月14日,暂计5,975,452.05元;③以1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6年7月15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 2021年11月3日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2,029,000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暂计368,149.54元(利息分段计算:①以2,0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6年7月14日,暂计368,149.54元;②以2,0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6年7月15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
(3)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 2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暂计:22,106,176.93元。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
(四)收到(2026)晋07执恢12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30),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
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发行人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晋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2025年4月,发行人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晋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发行人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晋07执恢12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行人已根据生效判决结果及案件实际执行情况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案件涉及的持续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相关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五)累积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2件,涉及本金金额为62,238,798.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5%。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1 (2026)鲁0303民初13915号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4,875,000.00 一审审理中
合计 4,875,000.00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 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下同。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六)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7)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29),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1 (2025)京0115执11357号/(2026)京0115执恢401号 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徐劲松 借款合同纠纷 35,966,700.00 已收到评估、拍卖事项通知书,拟对我公司名下位于大兴区高米店南里29号楼-1至3层1单元101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2 (2026)鲁0303民初14440号 原告(股东):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债务人):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一未出资股东):尹红梅第三人(被代表公司):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7,045,921.64 一审审理中
3 京兴劳人仲字[2026]第5687-1号/京兴劳人仲字[2026]第5687-2号 徐广录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157,523.00 收到裁决书
4 (2025)京0115民初31247号/(2026)京02民终7323号/(2026)京0115执15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营 劳动争议纠纷 208,633.31 收到执行裁定书
相关诉讼、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三、受托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太平洋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第十八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