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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ST东时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4(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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