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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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亚士创能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星期一)14:00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4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进行,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4年
4月8日日9:15~15:00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4322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792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9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735%;反对4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92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35%;反对4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1979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735%;反对4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92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35%;反对4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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