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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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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星期一)14:00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合于2026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进行。P:9:15-9.25,930-1301300-5:00通过互0投果平台于 202年9月28日日9:15~15:00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有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 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o人,代表有表决权股C11分 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V%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其计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63,76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o.76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数,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政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l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o%%;反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l5o%。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9%,反支对360股,占出席金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y%;有权2,列股,,占出融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9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资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土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周倩雯

2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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