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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进行,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92532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7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9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4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100%控股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00《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2.02《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2.04《股东会议事规则》;

12.05《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12.06《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12.07《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221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01%;

反对8316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74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74%;

反对83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164%;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56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8%;

反对47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0%;

弃权20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100%控股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06857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477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0%;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09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2%;

反对4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5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6%;

反对137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200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57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73%;

反对47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0%;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09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6%;

反对47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599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4529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8%;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12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11%;

反对45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23%;

弃权20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7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16%;

反对13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0%;

反对1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12.02《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068893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5%;

反对149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21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29%;

反对1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68%;

弃权21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03%。

1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068894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6%;

反对149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20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1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32%;

反对1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68%;

弃权2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00%。

12.04《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7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0%;

反对1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12.05《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4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6%;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2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0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20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74%。

12.0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6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

弃权200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16%;

反对1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20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6%。

12.07《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206891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37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1999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24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16%;

反对13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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