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致: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33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浙
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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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年4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公告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在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218号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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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股份427,050,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3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董事、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履行了关联股东回避程序,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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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时履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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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史震建
胡嘉强相嘉强
20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