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要董事会审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或下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的审核意见;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签发的书面意见(如有)。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三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2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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