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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79证券简称:三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398.57万元担保对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9439.31万元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70845.02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11.00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其他风险提示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合”)与华夏银

行重庆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人民币1398.57万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嘉利合的其他股东也按照股权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嘉利合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845.02万元的担保总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公平、平等地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关于 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1.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9.9286%

2.山东斐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8095%

3.重庆盛尚海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6.3750%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4.胡旭持股5.0000%

5.朱真日持股4.7619%

6.王务江持股3.0000%

7.杭州恩川贸易有限公司持股2.1250%

法定代表人 潘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5MAAC2GUG25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日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工园区齐心大道33号

注册资本35421.4729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销售代理,经营范围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6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2024

项目年1-6月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79492.1344307.1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45857.648671.38

资产净额33634.4935635.73

营业收入91.4839.35

净利润-2051.71-1230.8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份额:主债权余额的69.9286%(即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398.57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债务人办理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

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目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统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嘉利合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公正、平等地为嘉利合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嘉利合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增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比例不会超过持股比例,担保风险可控,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0845.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0845.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5%。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9439.31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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