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已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提交我们审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钱小洁与公司共同参与认购无锡砺行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系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钱小洁与公司共同对外投资同一私募股权产业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重要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钱新栋先生应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