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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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6
三、结论意见................................................7
第三节签署页................................................8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顶点软件、公司指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计划》指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指顶点软件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制性股票指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本次回购注销指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指《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顶点软件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顶点软件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意见,不对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202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股。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537905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075811.80元。
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
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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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故:若公司在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则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55元/股;若公司在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完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则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9.55元/股调整为8.95元/股。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徐晨
经办律师:
——————————乔营强律师
——————————吴焕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