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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北·唐山二零二五年八月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影响社会

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六)上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以及变更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计算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的数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

2.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

3.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5.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6.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日常交易事项

(一)日常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不含资产置换):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1.涉及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在计算本条第二款所述交易金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

当以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2.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3.本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5.“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前述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其中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和关联法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需要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如下: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1项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四)公众传媒传播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消息;

(五)对外担保发生责任风险;

(六)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七)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八)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等应当及时报告;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需要报告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如下: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环保等事故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对生产经营或环

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重大项目预中标及中标,订立、变更或解除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十七)公司取得商标、重大科研技术成果或专利等知识产权;

(十八)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减持、董监高股份转让、解锁在其拟转

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24小时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签;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九条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

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所属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下属各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

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办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办。

公司董办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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