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二零二六年三月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
第六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综合考虑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因素。
第九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
董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同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审
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及完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
(2)负责具体经办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包括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评估市场风险、拟订方案、资金筹集、业务操作、与银行的日常询价和沟通及相关账务处理等事项。
(3)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损益情况,在出现重大风
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2.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
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务部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依据。
3.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4.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2.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
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包括金额、到期期限、持仓预警、交易止损等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
4.财务部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证实文件,收到交易证实文件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文件一致,并定期与交易银行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5.财务部门应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6.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1)在审批授权额度范围内
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4)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必要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
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财务部门立即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
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分别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预计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性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