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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0 查看全文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1.公司本次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等文件进行修订,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后,为保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修订。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经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保持了独立性和谨慎性,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约定时间内较好地完成了全部审计工作。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友、梅春来、刘朝霞

日期: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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