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已多年执行公司年度审计业务,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友、梅春来、刘朝霞
日期:2022年9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防友
沈友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梅春来
梅春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