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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3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56楼

邮编:518048

GUANTAO LAW FIRM

56/Floor Tower 1 Excellenet Century Center

Tel:8675525980899 Fax:8675525980259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P.R.China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8811号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骏亚科技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3日、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发布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参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与线上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12月2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叶晓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96661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6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6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665310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受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

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5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665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5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5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483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5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6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第1、7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骏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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