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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该等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在审议程序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

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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