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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七)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事业

部、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信息报告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下属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二条重大交易及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1、所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前进行报告。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2、所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3、所有衍生品交易事项。

4、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

5、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日常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此条交易的,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1、涉及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

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的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出现的下列其他重要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5、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6、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7、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发生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1项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

10、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并向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收集编制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报告资料收集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

发生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已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联络人收集、整理的拟报告重大信息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经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或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

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有关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以至股东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

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

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

(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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